医疗机构在执业过程中发生病历相关违规,除了面临行政处罚外,还有可能将自身暴露在更严重的民事责任之下。
病历是对患者诊疗过程的客观记录,是唯一能全面反映患者诊疗经过的证据,目前司法实践中,无论是法院对诊疗过程中相关事实的认定,还是鉴定机构对医疗行为的评价,都依赖病历,因此一旦发生医患纠纷,病历往往会成为决定性的证据。
一、与病历书写及管理相关的主要法律规范(按时间排序)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编,第六章“医疗损害责任”(2021)
2.《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要点》(2018)
3.《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2018)
4.《电子病历应用管理规范(试行)》(2017)
5.《最高人民法院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部分)纪要》(三)关于医疗损害赔偿责任问题(2016)
6.《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2013)
7.《病历书写基本规范》(2010)
8.《处方管理办法》(2007)
条款举例:
《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八条
“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三)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三)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
二、病历管理应当注意的法律问题
1
病历的保管
(1)保管的主体:门(急)诊病历原则上由患者负责保管,经患者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同意,可以由医疗机构负责保管。住院病历的保管住院病历由医疗机构负责保管。
(2)保管的期限:住院病历保存时间自患者最后一次住院出院之日起不少于30年;门(急)诊病历由医疗机构保管的,保存时间自患者最后一次就诊之日起不少于15年。
2
病历的复制
(1)患方复制病历的范围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十六条患者有权查阅、复制其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医疗费用以及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属于病历的全部资料。
患者要求复制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提供复制服务,并在复制的病历资料上加盖证明印记。复制病历资料时,应当有患者或者其近亲属在场。医疗机构应患者的要求为其复制病历资料,可以收取工本费,收费标准应当公开。
患者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查阅、复制病历资料。
(2)谁有权复制病历:根据《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第十七条,患者本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患者死亡的,患者的法定继承人或者其代理人可以复制和封存。
(3)医方复制病历注意事项:根据《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
需要复制的病历资料送至指定地点;在患方在场的情况下复制;复制的病历资料经申请人和医疗机构双方确认无误后,加盖医疗机构证明印记。
3
病历的封存
(1)患方封存的病历范围:可封存的病历包括门诊病历和全部的住院病历。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疑似输液、输血、注射、药物等引起不良后果的,医患双方应当共同对现场实物进行封存”。
(2)谁有权来封存病历:根据《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第十七条,患者本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患者死亡的,患者的法定继承人或者其代理人可以复制和封存。
(3)医方封存病历注意事项:根据《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第五章规定:封存和启封必须医患双方共同进行;签封病历复制件,封存的病历由医方保管,原件医方可继续使用;患方拒绝或者放弃实施病历封存的,医疗机构可以在公证机构公证的情况下,对病历进行确认,由公证机构签封病历复制件。
综上,如果在病历的规范书写、妥善保管、严格复制与封存等环节上掌握了基本原则,防范法律风险并不复杂,是可以事半功倍提升管理效果、降低法律风险的合规内容,我们建议医疗机构对此多加关注并予以重视,理解必要的义务履行,更善用民法典赋予我们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