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是劳动法规定的义务,但是,不少用人单位认为,只要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就能够合法的减少用工成本,更不需要为劳动者交纳社会保险。尤其是在没有其他证据可以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情况下,无需为劳动者发生工受伤而“买单”从而回避签订劳动合同。那么,如果不签订劳动合同,对于公司及其员工,到底谁吃亏呢?
2019年3月,唐义文在网站上看到一家网红包子铺招募员工。唐义文根据网站上留下的联系方式,联系了包子铺的所有者范某。在微信上聊天后,范先生愿意给唐义文一个在店里做面点师傅的机会,并同意月薪2000元,工作时间是从上午8点到下午8点。范某 认为劳动合同是束缚自己的障碍,他认为不与雇员签订劳动合同将使他减少一些开支,甚至逃避某些责任。于是每月通过微信向唐艺文发放工资和加班费,并在2019年3月和4月时支付给唐艺文一笔社保补贴。
2019年8月,唐艺文在店内做包子时,手不慎卷入机器,被搅面机弄伤,造成皮肤外伤和掌骨骨折。包子铺的所有者范某支付了医药费就不闻不问了。唐义文受伤后多次找范某协商解决无果,范某指出由于唐义文和包子铺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他没有法律上的责任垫付医药费已经仁至义尽了。忍无可忍的唐义文向当地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确认受伤时与包子铺有劳动关系,并支付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赔偿。仲裁委员会竟然拒绝受理该申请,唐义文无奈下向法院提起上诉。
经过法院的调查和审理,根据唐义文和范某之间的微信聊天记录,唐义文在店内进行面点加工,其提供的劳动是包子铺业务的组成部分,因此,双方已经满足构成劳动关系的条件。且自2019年3月至2019年8月底,包子铺的所有者范某在微信转账唐某时也备注工资、社保补贴等,足以证明双方之间已形成有偿劳动关系。法院裁定唐义文受伤时与包子铺有劳动关系,并支付没有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的工资经济赔偿金。案子判决后,包子铺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现实生活中,一些雇主出于规避用工风险、不想缴纳社保等目的,在招工时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就不会有麻烦。这种想法只是“一厢情愿”。由于劳动者处于弱势地位,在工作期间一般不会提出异议。一旦发生工伤事故或辞职,他们将向雇主要求其权利。对于劳动者,只要保留劳动关系的证据,就可以在任何时候申请确定劳动关系,并可以要求双倍的工资补偿。实际上,甚至会有一些工人故意不签订劳动合同以获得双倍工资的利益,变相增加收入。因此,不签订劳动合同不会减少用工成本和用人单位的风险。相反,它在员工管理和劳资纠纷方面对于单位具有很大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