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债权的含义
债权是指一方(债权人)请求另一方(债务人)为一定行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二、债的发生原因(合同、侵权、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悬赏广告)
1.合同
(1)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2)合同依法成立后,即在当事人之间产生债权债务关系,因此合同是债的发生根据。基于合同所产生的债,称为合同之债。合同之债是当事人在平等基础上自愿设立的,是民事主体开展各种经济交往的法律表现,也是债的最常见、最主要的表现形式。
(3)合同的定立
要约:是指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承诺:是指受要约的人同意接受要约的条件以缔结合同的意思表示。
要约的撤销:是指要约人在要约生效后,使要约的法律效力归于消灭的意思表示。要约撤销发生于要约生效之后,其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也就是说要约撤销的通知到达受要约人的期间应是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后,受要约人发出承诺之前。
要约的生效: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要约的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4)合同的相对性
《合同法》第65条,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不符合约定的,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5)合同的履行
抗辩权:对抗别人的请求
①同时履行抗辩权:一手交钱,一手交货,A卖B货物,说好一起付款给货物的(同时履行),A提出先给钱或B提出先给货物,这叫同时履行抗辩权。
②先履行抗辩权:合同约好A先交货物后B在付钱的,结果A说你先给钱,B说不行,合同约定是你先发货后,我再给钱的。这就是B使用了先履行抗辩权。(即是后一方行使先履行抗辩权)
③不安抗辩权:先履行一方行使,先履行一方认为后履行一方存在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抽逃资金,丧失商业信誉等,可能无法完成合同约定的内容,此时先履行一方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
(6)合同解除
有下列情形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①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
②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的;
③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④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
⑤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7)违约金与定金
定金的数额:合同总金额的20%(最高不超过20%)
定金的法则:例:A要买300万的房子,付了60万定金(不超过总金额的20%),A如果后期不想购买了,则定金开发商可以不退还定金,也就是说A违约了,60万定金就没了;如果开发商违约,则需要返还定金60万,还要再陪赔给A 60万。
责任竞合:既有定金又约定违约金的,定金和违约金择一选赔。
2.侵权行为
侵权行为是指不法侵害他人的合法民事权益的行为。依法律规定,侵权行为发生后,加害人负有赔偿受害人损失等义务,受害人享有请求加害人赔偿损失等权利。这种特定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侵权行为之债。侵权行为之债是除合同之债以外的另一类较为常见的债,它由非法行为引起,依法律规定而产生,以损害赔偿为主要内容。
(1)民事责任
①侵权责任;②违约责任;③缔约过失。
(2)侵权责任的规责原则(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公平责任原则)
(一)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则无责任,主观上(有过错才承担责任)
过错责任原则的特殊形式:过错推定责任。
受害人若能证明其受到的损害是由行为人所造成的而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对造成损害没有过错的,则法律就推定其有过错并就此损害承担侵权责任。
过错推定责任是过错责任原则的一种特殊形式。
例如:你去打群架,不论你又没有动手,都推定你有责任,除非你证明你没有错。
过错推定责任使用范围:
①物体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空中落物找不到人,推定全楼层的人都有责任,侵权人除非能证明自己无责。
②动物园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
③教育机构的侵权行为(只针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二)无过错责任原则(无论有没有过错都要承担责任)
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在法律有特别规定情况下,与损害结果有因果关系的行为人,不问其有无过错,都要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
范围:①因环境污染致人损害的;②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③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的;④产品缺陷致人损害;⑤因医疗产品致患者损害的;⑥监护人责任。
补充关联知识:诉讼时效3年。
(三)公平责任原则
是指损害双方的当事人对损害结果的发生都没有过错,但如果受害人的损失得不到补偿又显失公平的情况下,由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情况和公平的观念,要求当事人分担损害后果。
例:甲发现路人乙遭遇抢劫,甲于是帮忙将歹徒赶跑,为此甲受伤花了2千块钱医药费,可以向路人乙索要,不属于无因管理,不是债,甲根据公平原则去索要赔偿。
3.无因管理
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的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为他人管理事务或提供服务的行为。无因管理一经成立,在管理人和本人之间即发生债权债务关系,管理人有权请求本人偿还其因管理而支出的必要费用,本人有义务偿还,此即无因管理之债。无因管理之债与合同之债一样,都是因合法行为而发生的,二者的根本区别在于合同之债为意定之债,无因管理之债为法定之债。
无因管理的条件:①没有法定的或约定的义务;
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主观上);
③自愿管理他人事物。
法律后果:管理人(帮助人)有权请求本人(被帮助人)偿还其进行管理而支出的必要费用,本人(被帮助人)有义务偿还。
4.不当得利
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而获得利益并使他人利益遭受损失的事实。依法律规定,取得不当利益的一方应将所获利益返还于受损失的一方,双方因此形成债权债务关系,即不当得利之债。不当得利之债与侵权行为之债、无因管理之债同属法定之债,其特点在于,它既不像合同之债那样基于当事人的合意而成立,也不像侵权行为之债那样因不法行为而发生,或像无因管理之债那样因合法的事实行为而发生,而是基于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发生不当变动的法律事实(事件)而发生。
5.悬赏广告
是指以广告的方式公开表示对于完成一定行为的人,给予报酬的意思表示。因此,广告人对于完成该行为的人,负有给付报酬的义务。
悬赏广告主要有两层意义:一是指悬赏广告的意思表示,即悬赏广告人意思表示的外化;另一是指此意思表示与指定行为的完成结合而成立的法律行为,也即是悬赏广告人以广告的方法声明对完成一定行为的人给予报酬的意思表示,基于该意思表示,悬赏人对完成指定行为的人负有给付报酬的义务。
专门针对遗失物的:捡到遗失物主动还回去,无报酬;失主发悬赏广告的,还回去失主要兑现报酬。
注:遗失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1年内无人认领归国家所有。
民法典新增内容:
自甘风险(过错责任)
定义:所谓自甘风险是指已经知道有风险,而自己自愿去冒风险,那么,当风险出现的时候,就应当自己来承担责任、承担损害的后果的原则。
例: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发生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除外。
机动车侵权: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不一致时,撞了人由机动车使用人赔偿。
拼装车或报废车侵权责任:买车人把人撞了,卖这个车的人和买这个车的人承担连带责任。